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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能否定罪(3)
时间:2010-04-20 14:35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二、单位在现行刑法施行以前的诈骗行为,依照现行刑法构成犯罪的,可以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对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对单位犯罪的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补充了对单位部分金融诈骗犯罪的规定,现行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涉税诈骗、部分金融诈骗犯罪。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现行刑法主要实行双罚制,既处罚犯罪单位,又处罚犯罪单位中的负责人。本案盛泰公司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发生于现行刑法实施之前,系1979年刑法和人大决定的施行期间,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应当考虑适用1979年刑法或人大决定。1979年刑法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人大决定亦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故不应追究犯罪单位盛泰公司的刑事责任。

2. 从犯罪构成上看,盛泰公司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符合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和人大决定所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且具备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本案的这种特殊性,使在不追究犯罪单位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能否追究犯罪单位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成了问题的关键。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明确规定,但并不排斥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例如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该规定的实质是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即只处罚犯罪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亦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单位在现行刑法施行以前的诈骗行为,依照现行刑法构成犯罪的,可以只追究犯罪单位中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单位犯罪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自然人犯罪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直接冲突,而单位犯罪是特定团体的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看,就同等严重的犯罪而言,对犯罪单位中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一般比对自然人的处罚轻得多:一是虽然立法规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判处相同的刑罚,但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有异,数额大小及情节严重程度的标准不同;二是立法直接规定对单位犯罪判处低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因此,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单位在现行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依照现行刑法构成犯罪的,只追究犯罪单位中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按照对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科刑。 4. 被告人陈××所经营的盛泰公司实际诈骗银行贷款额90万元,但检察院只指控其中的20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万元属于单位诈骗数额较大的范畴。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两者相比,后者虽然增加了附加刑,但主刑轻于前者。所以,适用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的刑事责任,既符合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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