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合同纠纷>合同诈骗>
诈骗转化为抢劫罪的几个问题(3)
时间:2010-04-20 14:3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特殊诈骗转化为抢劫罪,扩大了抢劫犯罪的主体。从《刑法》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将诈骗类犯罪细分为一般的诈骗犯罪和特殊的诈骗犯罪,特殊诈骗犯罪多是从原有的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的。现行《刑法》将一般诈骗犯罪的罪名规定为诈骗罪,归类于侵犯财产罪;而特殊的诈骗犯罪以特殊的诈骗行为划分将罪名分别规定为如: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且还将因在集资、票据等金融活动中使用诈骗手段的犯罪归类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之小类罪当中。因此,一般诈骗犯罪和特殊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有共性(多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特殊的诈骗犯罪在犯罪客体上除与一般诈骗犯罪一样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外,同时还侵犯了金融秩序或市场经济秩序,多发生于金融活动中或市场交易中。因此,虽然特殊的诈骗犯罪与一般的诈骗犯罪从犯罪的方法、手段上讲属诈骗类犯罪,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各自在《刑法》中有与之相对应的法条和罪名。再者,特殊的诈骗犯罪多规定有单位犯罪,若此类犯罪可转化为抢劫罪,那么,会产生单位也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之误区。

——特殊诈骗转化为抢抢劫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本意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在该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规定一并构成本章的内容,说明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适用仅限于本章所规定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需符合规定的条件。由此,从立法上讲,诈骗类犯罪在条件成就时行为性质转化为抢劫罪仅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之诈骗罪(即一般的诈骗犯罪)可适用,而特殊的诈骗犯罪已从立法上被排除而不适用第二百六十九条。《刑法》第三条关于“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然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确立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若特殊的诈骗犯罪可转化为抢劫罪,势必与该原则相佐而隐性产生适用“法律类推”定罪。

(三)转化型抢劫罪立法不够周全。

从立法层面上分析,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是罪刑法定化、罪刑实定化和明确化,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条文看,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是盗窃广播设施、盗窃电力设施、盗伐林木、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行为,比普通盗窃、诈骗、抢夺有更多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不能转化为抢劫罪,明显不合理。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