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合同纠纷>合同履行>
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
时间:2010-04-28 13:55 来源: 未知 点击:

我公司于2009年9月与鹤壁市某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供应电线电缆的《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交货,对方在货到后三个月结算付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9月底向鹤壁市某物资公司供应了第一批货物,但在我公司给鹤壁某物资公司供货后,发现该公司经营不正常,可能无力支付到期货款。后来我们在网站上百度搜索该公司,发现有人发帖反映该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请问,我公司可否要求对方立即支付货款?我公司可否要求与对方解除合同?我公司是否还有其他途径挽回可能造成的损失?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杨晓栋解答: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⒈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⒊丧失商业信誉;⒋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因此,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鹤壁市某物资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可以要求对方立即支付货款,或者与对方解除合同。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对方有诈骗的嫌疑,可以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通过刑事程序追回损失。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