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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公共走道”的租赁争议
时间:2010-06-09 16:4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一、首先应审查和明确公共走道是否在与各租户签署的《租赁合同》中作为公摊面积予以租赁?

  如果已经作为公摊面积向各租户进行了租赁,则出租人再将部分公共走道交给租户独占使用,并收取使用费,则出租人的许可行为实质上属于重复租赁的行为;不仅构成出租方对各租户的违约,而且会造成“公共走道使用许可条款”的无效,一旦许可条款无效,则必然产生租户对于装修装饰损失及已付使用费返还等法律纠纷。

  假如出租方确实存在将公共走道重复租赁的事实,则出租方对于公共走道无效许可而产生的装修装饰损失和已付使用费将承担至少一半以上的赔偿责任和返还责任。因此,出租方对公共走道的许可使用应慎重实行。

  二、如果租赁客户确实有独立使用部分公共走道的要求,则出租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公共走道使用协议中应对因第三方主张公共走道的共有权利,而导致租户对公共走道的许可使用中途终止时,租赁双方的责任作出约定,以降低潜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

  2、公共走道使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当第三方提出使用权异议时,出租方有权提前通知使用方的情况下单方终止使用协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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